-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農村離婚文書“送達難”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22 點擊數:13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行為。送達文書在法院審判工作中至關重要,事關案件的正常審理,判決結果的及時傳達,當事人權利的維護。隨著民商事案件的逐年增多,“送達”已經成許多法院的難題。尤其是在基層法院,當事人提供地址不詳,被告下落不明、規避送達、拒收法律文書、外出務工人員無固定地址和聯系方式及受送達人的家屬和基層組織不配合已經成為送達中司空見慣的現象。在我國廣大農村,離婚案件的審理,因涉及到身份關系,有著其特殊性,其送達尤為重要。下面對該類案件的一些常見送達方式進行分析。
(一)送達方式
一般來說基層級法院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為主,留置送達與公告送達為輔。
1、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
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直接送達是最好的方式,可以通過村干部、鄰居,了解被告許多情況,便于調解。但是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其派出法庭,面對的是廣大的農村,在農村熟人社會里,還保持著“親親相隱”的關系,這種關系使得他們或多或少排斥對法院送達協助。加之現在農村大多數人外出務工,無人在家,即使有人在家,白天也基本上要出門做事,法院的直接送達變得極其困難。
2、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然而郵寄送達仍存在著較多的問題,通過郵寄實現有效送達仍然較困難。第一、郵寄送達的成本過高。法院專遞相對較貴,而且數量龐大,法院很難承受該筆支出。第二、郵寄送達效率過低。郵政郵寄人員并非法院工作人員,對送達要求情況不大了解,其只追求送出去而不關心對方是否為合法的簽收人,從而經常導致送而難達、送而不達、瑕疵送達等情況,因此郵寄送達的現狀非常讓人擔憂。
3、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把訴訟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由此可見,留置送達依賴于見證人。見證人一般都是被送達人熟悉的人,離婚對于農村人說是一件丑事,見證人礙于情面很少愿意見證,更別談在送達證上簽字見證,造成送達存在瑕疵。因留置送達的條件過于嚴格,在某些情況下留置送達只是虛設,很難實現完全合法的留置送達。
4、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但是在實際操作當中,法律規定的幾種公告送達方式很多時候難以起到公告的作用。作為被公告送達人,受理法庭、公告時間、被訴理由的不確定性導致公示作用甚微;而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張貼范圍,張貼標準的自由性往往造成敷衍了事的結果;報紙刊登看似范圍很廣,實際收效甚微,報紙性質的不明確和農村公眾微乎其微的閱讀習慣難以保障公告的作用;特殊要求的公告,定義含糊,沒有具體規定,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存在的意義。
而且,對于離婚案件來說,事關身份大事,公告送達應慎用,否則會造成司法權的濫用。有些被告外出打工,原告為了盡快離婚,隱瞞被告住所信息和聯系方式,偽造村委證明。當法院判決生效以后,被告回家才知曉自己已經“被離婚了”。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民事送達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是對我國公民權益的保護。“但在現實情況中,這種限制反過來卻對法院工作造成了‘送達難’的困擾,頗有矯枉過正之嫌。”

上一篇新版離婚證是什么顏色
下一篇分居離婚應該了解哪些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