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國人在講到同居關系的時候都喜歡加上“非法”兩個字,實際上這么形容是不正確的。同居只是一種事實狀態,并沒有違法(已婚者除外),充其量是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一、同居關系解除適用的法律
對于一般的同居關系的解除,適用以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或者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一般的同居關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糾紛可以受理。而且,司法解釋將這種關系的解除叫做“解除同居關系”,而不是“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介紹說,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系,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關系;至于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因這種關系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于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什么是同居關系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離婚的不同案件時,應當先對無效婚姻案件進行審理,而離婚案件的審理則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另外,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