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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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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關于同居期間共有財產的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17 點擊數:10
一、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案例
北方女孩趙某畢業于美術學校,曾經當過美術老師。南方男孩林某則是網絡高手,在認識趙某前,他曾組建網站并嘗試著在網上出售化妝品,不過生意并不好。2000年,兩人相識了;2001年,在趙某的提議之下,林某開始通過朋友搭建網站,從事對外油畫貿易,林某負責管理網站。趙某負責拓展業務,并安排畫師作畫。隨后,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同居,林某十分信任趙某,就把財務工作全部交給她負責,業務往來款的存折也由趙某保管。在兩人的努力下,網站的業務越做越紅火。2003年,兩人打算購買辦公及結婚用房。2004年,林某和趙某準備結婚。后來,因為家庭的緣故,兩人分了手。林某去查詢網站的業務往來賬戶時,發現存折里只剩下了7元錢。林某將昔日的戀人趙某告上法庭。林某認為,同居期間,兩人共有財產有121萬余元,其中包括111多萬存款及價值10萬元的油畫。林某要求分得共有財產中的80萬元。在法庭上,趙某辯稱,兩人并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法律對于“同居關系”的處理并無明文規定,因此林某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她同時認為,就算要分,林某提出的財產數額也和事實不符。她作為經營上的合伙人,在這三年期間付出了辛勤勞動也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有權分得相應財產。最后,她提出,要是按同居財產的分割來處理,也應該按照2004年兩人分手時剩下的財產來分。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兩人在同居期間共同經營所得的財產,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在2003年12月16日,趙某以個人的名義購買了國泰大廈的兩處房產。以這個日期為界限,法院認定,自趙某購買房產之日起到雙方結束同居關系后的2004年2月23日止,趙某從自己的存款中取出的74萬多元和自己保管的存折中取出的4萬多元共計79萬多元,為雙方經營積累的共有財產。雙方在貿易業務中各自發揮了優勢,很難確定雙方在經營中的地位、貢獻大小等,按照雙方各50%的比例,在這個基礎上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令趙某支付林某39萬多元,雙方按相應比例承擔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
二、案例評析
本案既不同于夫妻財產分割,也不適用于合伙人財產分割條款;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糾葛,還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一般來說,同居關系中,財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認定是誰的。另一方不同意,則必須提出充分證據。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專門規定的,可適用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法院審判中,將重點關注此類爭議財產是否屬于同居雙方“共同購置”或者“共同創造”。
三、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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