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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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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如何完善探望權執行現狀不足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07 點擊數:18
核心內容:完善探望權執行現狀不足應執行探望權糾紛案件,應當注重保護子女合法權益、逐步完善立法和在探望權執行中應當注重執行和解。
探望權的執行對法院來講是一項復雜而繁重的工程,因為探望權的執行不是涉及財產的所有權問題,而是涉及對權利的一種執行,是抽象的東西。如何減少法院的負擔,又能提高探望權的執行,這是目前最為需要的。
(一)執行探望權糾紛案件,應當注重保護子女合法權益。
探望權糾紛案件不僅事關雙方當事人利益,而且還牽扯到第三人,即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執行案件時,還應當注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探望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必須征得該子女的意見,探尋最佳執行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即使迫不得已采用強制執行方式,也應當以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不損害子女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應該絕對禁止用暴力措施將未成年子女強制脫離監護人的監護,從而使子女心靈免受創傷。
(二)逐步完善立法
首先,應當明確規定探望權的執行方式,針對不同的情形,規定不同的執行執行地點。比如父母雙方矛盾激化,難以相互配合,雙方見面可能會更加激起矛盾的升華,對孩子的身心發展極為不利。這種情況下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以在孩子所讀的學校等社會機構見面,不過孩子最好在老師或者暫時具有監護權利的監護人的陪同和監督下見面。
其次,應當規定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堅持不予履行,可以將此種情形作為對方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條件。子女的身心發展應當是在父母雙方的指引下而發育成長的,如果一方拒絕履行此種義務,會讓子女在今后的成長過程中缺失一部分愛,而這種愛是別人無法替代給與的,這樣對子女的成長不利,因此,如果一方拒絕履行,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系,以此來完善孩子的人格。
再次,應當規定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父母作為子女的親權人,不是任何人可以擅自剝奪的,如果一方因為自己對對方情緒上的偏見而剝奪對方享有探望權的權利,那么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剝奪對方權利的行為負一定的法律責任,如給予對方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三)在探望權執行中應當注重執行和解。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離婚后常常由于雙方關系嚴重惡化或者一方撫養費給付不及時等諸多原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絕對方探望子女,從而形成探望權糾紛。如果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耐心開展調解工作,努力避免矛盾激化,就必然會為執行工作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即使調解不成,也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出發,細化探望子女方式,做出一個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
當探望權糾紛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人員更應當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尋找雙方的爭議焦點,積極化解雙方矛盾。努力在執行階段中達成執行和解。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往往由于“鬧離婚”而彼此受到嚴重傷害,如果一方探望子女時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方式,必然引起雙方矛盾激化,最終導致社會的不安定,甚至引起一方暴力抗法,同時還會嚴重損害孩子稚嫩的心靈。相反地,如果執行人員耐心地開展和解工作,對當事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從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入手,努力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可以使案件得以和平解決。
(四)重視思想教育
夫妻雙方的感情破裂很大程度上會導致雙方的心理產生一定的隔閡,這也不難理解將自己的個人情緒不自覺地加在孩子的心靈成長上面,但是這樣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我們應當讓雙方在一個和諧的情緒下討論對孩子的撫養問題。不過這的確會有一定的難度,這也正說明對雙方思想上的教育是必要的,讓他們認識到探望權對孩子的教育和培養具有很大的作用。
這只能是對一種情況的一小部分人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在社區建立一定的婚姻家庭調解機構,這主要針對目前離婚率的不斷攀升,很多夫妻離婚往往是一時沖動而產生了矛盾,但雙方同時又互不給對方臺階下,矛盾會越來越激化,甚至導致離婚這樣的結局。如果在夫妻雙方要求離婚的過程中,及時給雙方予以思想教育,讓雙方在諒解對方的情況下撤銷離婚請求,保持家庭的完整性,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也不會因此對孩子的撫養問題產生糾紛,也不會因此而產生探望權的執行問題。
(五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做好探望權案件的執行工作。
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在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我們可以將婦聯、居委會、派出所、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所在單位以及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作為法院執行這類案件時的協助單位。由這些部門協助執行,讓他們經常性地做好孩子父母教育工作,避免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帶來更大創傷。
總之,盡管我國在探望權制度的執行方面有很多的不足之處,但是筆者堅信未來的探望權制度會朝著一個很光明的方向發展,將能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及其身心健康發展,以及婚姻家庭關系中的人性和親情,并促進我國婚姻家庭法律的進步,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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