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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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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收養登記的具體步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4
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如果一方不能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送養人為公民的,須送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送養人為社會福利機構的,須由其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如果被收養人是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亦必須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并根據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不同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婚姻律師沈輝提醒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 ①收養人情況;②送養人情況;③被收養人情況;④收養目的;⑤收養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使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內地公民作為收養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公章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有效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查找不到的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港澳同胞作為收養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澳門政府民事登記或公證等部門簽發的本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職業、財產、健康等狀況的證明。該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臺灣同胞作為收養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國家主管機關簽發或者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經公證的本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職業、財產、健康等狀況的證明。該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華僑作為收養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代替護照的證件;經居住國公證機關或者公證人公證并經該國外交部門或者外交部門授權的機構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年齡、婚姻、家庭成員、職業、財產、健康等狀況的證明。該證明須是符合其居住國收養法律規定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這些證明材料應附有其居住國的官方中文譯本。如果華僑來自與我國未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的,必須提交其居住國提供的有關經該國外交部門或者外交部門授權的機構的認證,然后再辦理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國家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②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不同類型的送養人還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一些規定的證明材料:
(1)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兒童、棄嬰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2)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3)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4)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這是收養程序的中心環節。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收養當事人即收養申請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②收養目的是否正當;③當事人申請收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④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審查的主要方式包括核對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調查等。通過嚴格的審查,全面考察和判斷收養是否有利于被收養人的撫養和健康成長。
3.登記。經過審查后,收養登記機關對申請人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的,應為其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對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