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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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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有錢≠有利于子女成長,弱勢妻子也能獲得撫養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20 點擊數:6

結婚后一年,為全身心照顧丈夫及其父母、孩子的生活,我辭去工作在家做起了“全職太太”。隨著財富的不斷增加,丈夫在變成“土豪”的同時,也對我越來越不順眼,還于近日提出要與我離婚。見丈夫絕無希望回心轉意,我只好同意。但就9歲兒子的撫養,彼此卻爭執不下。我認為兒子必須隨我共同生活,理由是我做了絕育手術,兒子的衣食起居等一直由我負責,彼此已經形成依賴,而丈夫有賭博、吸毒惡習,對兒子的身心健康明顯不利。但丈夫則強調其經濟寬裕,可以為兒子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理應由其撫養。請問:經濟上處于弱勢的我能獲得撫養權嗎?
都律師答:你照樣可以獲得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經濟寬裕雖是考慮子女歸誰扶養的一個因素,但并非唯一條件。你已做絕育手術,與兒子在一起生活的時間較長且彼此已經形成依賴,而你丈夫有賭博、吸毒惡習,意味著你不僅符合上述條件,而且如果兒子隨丈夫生活明顯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因而決定了你具有優先權。另一方面,經濟寬裕對子女撫養問題的影響可以通過法定手段得到調節。姑且不論丈夫所創造的財富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有權要求分割,僅從撫養費用的承擔上看,你和兒子也能通過要求你丈夫擔責而改變不寬裕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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