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夫妻為20萬對簿公堂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9 點擊數:3
一、離婚時已“清帳”訴請遭駁回
離婚后,陳小姐認為前夫張先生炒股中的20萬元應為兒子的教學基金,故以兒子為原告,自己為法定代理人訴請張先生返還。由于2009年離婚時已對該筆錢款作出了處理,且第三人即張先生的父母也無將此款作為孫子教學基金的表示,故陳小姐的訴請未得到支持。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訴請的一審判決。
二、為了教學基金對簿公堂
張先生和陳小姐于2009年底經調解離婚。協議商定雙方一子隨陳小姐共同生活,同時對財產也作了分割。一晃大半年過去,陳小姐突然想到有一筆夫妻共有的炒股資金還沒有說法,而這筆錢應該屬于兒子的教學基金。便于今年10月,以法定代理人的名義,并以兒子為原告將前夫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張先生支付教學基金20萬元。陳小姐稱,在2009年離婚時,張先生股票資金賬戶內有60萬元,這筆錢應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中40萬元在離婚案件調解時已處理完畢,但尚余20萬元是兒子的教育基金。現兒子已年滿8周歲,正處在接受教育的黃金階段,故對該筆教育基金享有支配的權利。因該筆錢款涉及到張先生父母的利益,法院依法追加了張先生父母為第三人。張先生辯稱,離婚時,雙方確認股票資金賬戶內的60萬元中,20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40萬元是父母委托的炒股資金。后夫妻關系不好,故在父母的催要下,已于離婚前的10月14日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歸還給了父母40萬元。張先生的父母也不同意陳小姐的訴請,他們重申了40萬元錢款系委托兒子的炒股資金,現已收到。作為祖父母,也未向孫子表示過將其中20萬元作為教育基金的意思。
三、深查發現錢款已經處理
為查明這60萬元的來龍去脈,法官調閱了去年離婚案的有關筆錄。陳小姐說,在分居前,雙方陸續投入60萬元炒股,其中40萬元為雙方夫妻共同財產,20萬元是孩子的教育基金,股票為張先生一人操作。后來夫妻關系不好,鑒于張先生要孩子,故財產都是傾向于他。60萬元炒股資金中,20萬元是雙方夫妻共同財產,20萬元是其父母給孫子的教育基金,還有20萬元是其父母委托炒股款。當時,我是認可60萬元的三個來源,故簽訂了股票分割協議。分割協議的主要內容為,張先生支付陳小姐7萬元,完成支付后,張先生名下股票賬戶的現金及股票全部歸張先生一人所有,此后該股票賬戶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與陳小姐無關。在離婚案件調解時,陳小姐又陳述,要求張先生給予其財產補償款50萬元,雙方自行分割出售房屋的款項,股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無其他爭議,在張先生處的20萬元教育基金,陳小姐不主張任何權利,在離婚案件中無需處理。張先生陳述,同意給付陳小姐50萬元財產補償款,出售房屋的款項及股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已經處理完畢,關于20萬元給兒子的教育基金,是自己父母給孫子的,現雙方離婚,該錢款由其父母來負責和決定。
四、教學基金一說無據可證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中,根據陳小姐與張先生的離婚訴訟庭審筆錄,雙方雖在庭審事實調查階段對股票帳戶內的20萬元一致確認為兒子的教育基金,但陳小姐未對該款項性質作陳述,張先生則明確表述為是自己父母贈與孫子的錢款。在庭審調解階段,雙方一致確認20萬元教育基金為張先生父母贈與孫子的錢款,并表述無需在離婚案件中處理。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張先生父母并未對上述贈與錢款事實加以確認。張先生父母當庭陳述,該錢款為委托張先生的炒股款,且張先生已通過銀行轉帳方式歸還。而張先生父母也從未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明確為贈與孫子的教育基金,而陳小姐亦未能繼續舉證該錢款應歸屬自己的相關證據。因此,陳小姐及其兒子據此要求張先生返還教育基金20萬元,缺乏法律依據,實難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