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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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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戀欠賬”有效承諾還是無效戲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20 點擊數:16
一男子寫下了10萬元“忠誠”補償欠條又反悔,結果被法院認定為有效;一女子手持欠條狀告前男友索賠“愛情欠款”,結果卻被法院駁回訴求……相似的案件,緣何判決卻大相徑庭——
“婚戀欠賬”
有效承諾還是無效戲言
“忠誠欠款” 被判有效
案例:李女士經人介紹與張某相識,并于2002年登記結婚。2013年3月,李女士因張某出現婚外戀將其告上法庭。庭審中,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李女士向法庭出具了一份“忠誠保證書”,上面載明:“若是因外遇導致家庭破裂,張某愿意承擔10萬元精神補償費,并放棄所有家庭財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書寫的保證書,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內容亦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遂判決張某賠償李女士精神補償費10萬元。
點評:對于這個案例,可以從四個方面來認識:第一,“忠誠保證書”是有效的?;橐?,事實上可以推定為特定男女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互相忠實”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定義務。本案中的“忠誠保證書”,就是張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定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和不損害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愿增設的關于身份關系的“違約責任”條款。第二,“忠誠保證書”是法律規定的夫妻忠實原則的具體化?;橐龇ǖ?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本案中,張某出具的“忠誠保證書”,遵循了婚姻法的原則和規定,體現了維護和諧家庭關系的美好愿望。第三,違諾要承擔法律責任。“忠誠保證書”簽訂后,被告本應遵循誠信原則,按照承諾全面履行自己的忠實義務,但其因自身的過錯侵害了妻子的權益。這時,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本案中,無過錯方李女士作為原告,因張某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導致其人格權利遭受侵害,故其提起的賠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第四,懲戒“違諾者”具有法律和現實意義。法院的這一判決,反映了法律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批判態度和對健康婚姻道德精神的提倡,起到了雙重的保障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樹立規則的權威性。
“愛情欠條” 被判無效
案例:2012年底,同在外鄉打工的小萍和阿強結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不久便過起了同居生活。好景不長。2013年3月,阿強突然提出分手,深感“良心不安”的他特意給小萍出具了一張欠條,上面寫著:“阿強從3月1日開始到老死為止,欠小萍真愛一份。為此每月支付愛情欠款500元。”對于分手的結局,小萍十分氣憤。她認為,阿強違背社會倫理道德,不僅嚴重損害了她的貞操權和名譽權,而且給她造成了終生的痛苦,遂一紙訴狀將阿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阿強履行欠條所承諾的義務。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是同居關系,均系雙方自愿,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雖然被告給原告打了一張欠條,但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不受法律保護。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現實生活中,雖然同居行為大量存在,但同居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一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同居關系,而不會受到任何法律上的約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這一規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而另一方不同意發生爭議的,不在法院受理范圍之內。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判決駁回了小萍的訴訟請求。
戀愛保證書為何無效
案例:張某向女友小芳借款5萬元用于經商。在經營過程中,張某的生意一直是賠多賺少。他擔心小芳變心,就要求小芳出具了一張“如日后小芳提出分手,張某所借5萬元現金不用歸還”的戀愛保證書。2013年7月,小芳與張某解除戀愛關系,之后要求張某歸還借款,張某則以小芳已作出保證為由拒絕歸還,雙方為此鬧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原告小芳已出具保證書,但仍有權要求被告張某歸還借款,遂判令被告張某于判決生效后的10日內付給原告借款5萬元及利息。
點評:一方面,涉及人身關系的保證不能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本案中的戀愛關系,當屬“婚姻”的一部分,涉及小芳與張某的人身關系,在此關系中發生的“如果分手,無需歸還借款”式保證書,自然不能按照合同法確定的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來確定其效力。另一方面,以金錢限制婚姻自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橐龇ㄒ幎ǎ?ldquo;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戀愛自由作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任何人不能以金錢的方式或通過經濟制裁,把他人限制在戀愛關系內。張某試圖通過一紙戀愛保證書來限制戀人的基本人身權利,無疑違背了婚姻法的規定。民法通則第58條還規定,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根據上述規定,小芳書寫保證書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