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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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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彩禮送了最終卻沒結婚,能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3-05 點擊數:42
在我國有這樣一種習俗,訂婚或結婚前,一方及其家庭會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俗稱彩禮。根據各地的習俗不同,彩禮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一般來說,雙方存在婚約的情況下才會給付彩禮,但給付彩禮后未登記結婚,彩禮能返還嗎?下面我們結合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情簡介:
葉某與鄭某于2018年5月3日經人認識,于同年5月21日同居。2018年6月24日至2018年8月期間,葉某給付鄭某現金10萬元、微信轉賬5000元用于鄭某戒指翻新、轉賬16000元用于鄭某購買金手鐲、轉賬2845元用于為鄭某清償債務。二人按習俗舉辦了結婚宴席,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8年7月24日,二人因葉某外出務工而分開。后二人因鄭某懷孕建卡以及鄭某流產的問題發生矛盾。葉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鄭某返還彩禮禮金10萬元,返還用葉某轉款購買的金手鐲,返還為鄭某的戒指翻新的款項5000元,返還幫鄭某償還的債務2845元;2、由鄭某承擔本案訴訟費及保全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10萬元由男方按習俗在辦結婚宴席前一次性給付,故該筆款項宜認定為彩禮禮金;而男方轉款給女方置辦金手鐲、翻新戒指,男方表達的目的也較為明確,也宜認定為彩禮的一部分。最終判決:鄭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葉某禮金10萬元、返還用葉某轉款所購買的金手鐲一枚、返還戒指翻新款5000元;二、駁回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律師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之規定,經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首先,應當明確彩禮和戀愛期間贈予的區別。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給付的財產能否界定為婚約財產或彩禮,應當結合贈與的具體情況、雙方是否存在婚約等因素綜合考量。本案中,葉某代鄭某償還的債務明顯不具有彩禮性質,故最終法院對于該筆款項未認定為彩禮。其次,此處未結婚要求返還彩禮的,結婚是以是否辦理登記手續為準。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的時間也不長,則有權請求對方返還彩禮。再次,在結婚前為締結婚姻而給對方購買的戒指、手鐲或者俗稱“三金”等,按照我國習俗,實質也是彩禮的一部分,如果最終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可以請求對方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