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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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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無效婚姻的情形和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4-21 點擊數:13
婚姻的效力有三種:有效、無效和可撤銷。日常生活中,大眾對婚姻效力可能了解得比較少,今天筆者就來談談無效婚姻的情形及其處理。
無效婚姻的具體情形包括: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情形具有法定性,除上述情形外,沒有其他致使婚姻無效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綜上,對于子女而言,雖非婚生子女,但有繼承權。對于雙方而言,無夫妻名分,期間所得財產,為共同財產,但相互之間無繼承權,如有遺囑,屬于遺贈。同居期間的共同共有的財產分配規則:有協議,從協議;沒有協議的,分配時照顧無過錯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