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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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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軍人轉業費在離婚時的定性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1-11 點擊數:18

對于“軍人轉業費在離婚時的定性”這個問題,相信許多人都很關注,那么,軍人轉業費在離婚時應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解釋的相關規定,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中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根據上述的相關規定,轉業干部的補助費就應該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即:軍人婚前轉業所得的轉業干部補助費,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軍人婚后轉業所得的轉業干部補助費,其中安家補助費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應分段計算,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凡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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