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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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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怎樣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26 點擊數:35
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的價值難以確定,且這些有價證券財產性權利的具體價值處于經常變動的不確定狀態,造成了分割的難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對這類投資性財產的分割作出了指導性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盡量爭取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后,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而且,對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可告知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離婚時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分割?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姓名,可以自由轉讓。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票給與對方相應的補償,或者將股票拋售分割所取得的價款,達不成上述協議的,可以直接將股票按份額進行分配。
離婚時,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收益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一方在婚內購買的股票收益,不論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購買的,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