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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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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腦梗突然死亡,繼承人有權索要被拿走的遺物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5 點擊數:45
原告李P、王Q訴被告王R返還原物糾紛一案,王S系原告李P之夫、原告王Q之父,被告王R是王S之弟。王S于2014年5月2日去世,王S父母王正朝、孫紅陣均先于其死亡。2024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11日,王S名下卡號為某的農業銀行卡被取款34,300元,卡號為某的農業銀行卡被取款2900元。王S于1010年11月17日購買鈴木牌二輪摩托車一輛,車輛及鑰匙現在被告處。成都離婚律師
原告李R、王Q訴訟2014年王S在工作中突發腦梗昏迷,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5月2日去世。王S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王S死亡后,醫院要求家屬配合辦理死亡手續,因原告未在場,被告在整理遺物時,將王S包中多張銀行卡連同密碼紙帶走,時候去銀行將卡內錢款全部取出,并將王S的摩托車開走。
被告王R辯稱,銀行卡和摩托車不是被告私自取走,而是王S生前給被告的,對原告報警、被告在詢問筆錄中確認的事實無異議,但原告從未向被告崔逃過,被告也不是拒不歸還,被告認為原告如曾向被告催討,被告則可以就王S的錢物用于其后事。
被告用王S的銀行卡只拿到34.900元,可能當時有錢遺漏在ATM機上,該款用于王S的喪葬費用,目前已經花費1萬余元應該扣除后返還。確認摩托車和鑰匙在被告處,并確認摩托車的車架號和車牌,返還的前提是落實王S的墓地。行駛證原件及王S身份證原件不在被告處,對手機卡及手機號碼都不知情,也不在被告處。
原告另認為殯儀館138元收據也不是被告支某的,一提登記時冰箱管理費60元、尸袋100元也是王S的朋友支某的,被告只是作為家屬簽名。出租車發票與本案無關。預交款通知單,被告是在整理被繼承人遺留的物品中找到的,現被告以該通知單來主張王S曾向其借款,沒有關聯性。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兩原告作為王S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向被告索要王S的遺產。現被告陳述拿到的狂想與銀行明細不一致,鑒于王S的銀行卡由被告持有,且被告認可曾取走卡內錢款,故依據銀行明細,認定被告取出王S農業銀行卡內錢款37,200元。
針對被告主張取款中曾用于王S的費用,因2014年5月2日醫療住院收據2517.41元與被告名下銀行卡簽購單可以對應,殯儀館138元收據原件在被告處,一提登記時花費160元單據中被告作為家屬簽名,原告未能提供上述款項由他人支某的證據,故采信被告主張,上述款項均用于王S,且油被告支某,可以在王S遺產中扣除。
出租車發票與本案無關,預交款通知單亦不能證明王S向被告借款,被告認可外購藥910元、910元、968元、授意6522.60元由案外人支某,且未能提供向案外人支某支付了上述款項的證明,故對被告要求扣除上述費用的主張不予采信。王S的摩托車系其遺產,被告沒有證據證明王S生前贈與,且柏高抗辯協商王S墓地事宜后再予返還,于法無據。
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某拖車及鑰匙,可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王S的手機卡及身份證,但被告否認在其處,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取走了上述物件,故該部分請求,難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