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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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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丈夫翻臉只認房 一紙協議成妻子"制勝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9 點擊數:111

何某和李某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卻因一套房子鬧上法庭。幾年前,夫妻倆共同出資買房,兩人約定,等房屋還清貸款,房屋的所有權人就由丈夫李某變更為妻子何某。誰料,這房子的錢還沒有還完,丈夫李某就變了卦。被“辜負”的妻子決定用法律的手段給自己增加安全感,一份財產約定協議,最終維護了她的權益。
約定變更產權誰料丈夫變卦
2008年10月,剛結婚不久的何某和李某共同出資,以男方李某的名義辦理按揭手續,購買了一套房屋。一年后,夫妻倆又在該小區購買了一個停車位,產權證也辦在了李某名下。“房子和車位怎么能都寫他的名字,你這樣太沒有安全感了吧?”何某的朋友這樣提醒她,而何某自己心里也有一絲忐忑。“老公,你會一直對我好,不會騙我吧?”何某反復問李某,李某都承諾不會辜負妻子。兩人約定,等房屋還清貸款,房屋的所有權人就由丈夫李某變更為妻子何某。
何某的父母一次次提醒女兒什么時候過戶房子。可誰能料到,隨著時間的推移,丈夫李某的決定也在悄悄地改變,他并不想把房子過戶到妻子名下了。何某開始意識到,自己這樣單純地相信丈夫并不是個辦法,需要用法律來給自己安全感,于是,她把想法告訴了丈夫。
聽到妻子的擔心,丈夫李某敷衍著:“老婆,這些擔心很正常,我能理解,你說怎么做就怎么做。”李某沒想到,何某是認真思考過的。何某告訴李某,他們去公證一份財產約定協議書,剩下的貸款由何某來還,還完后房子產權變更在她的名下。李某并不知道這份協議會在今后他的反悔行為中,起到什么樣的作用,于是他欣然答應了。
2012年1月20日,夫妻倆簽訂了《財產約定協議書》并進行了公證。協議約定:上述房屋及車位均歸何某所有,并由李某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房屋的變更手續在房屋還清銀行貸款后辦理,該房屋尚欠銀行按揭貸款應由何某償還。
兩人將《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之后,李某突然感覺到這個事兒有些不妥,這豈不讓自己變得十分被動嗎?但改主意已經晚了,于是開始消極抵抗。2012年6月13日,何某提前一次性償還了房屋的按揭貸款20多萬元之后,李某一再找理由,遲遲不配合何某去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久而久之,何某起了疑心。夫妻之間,也沒有了原來的和諧恩愛,變成了猜疑和爭吵。“你成心拖延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覺得有一天離婚,自己就虧大了?”何某的這句話徹底激怒了李某。李某也大吼道:“我就是故意拖延,憑什么我要做那么大讓步把所有權都給你,你沒安全感就把東西占為己有,我現在也沒安全感了。”夫妻倆這次的爭吵撕破了臉,何某意識到,只有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無奈對簿公堂 妻子獲取產權
因為李某一直拒絕配合何某去辦理房屋及車位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幾次協商又鬧得不歡而散,何某決定向法院起訴,請求用法律的手段來令李某將房屋以及車位產權變更為自己單獨所有,并且讓李某承擔訴訟費。
法庭上,李某向法官表示,他和何某確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這個房屋及車位的歸屬進行了約定,但是這個約定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與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李某在庭上還表示,之前同何某簽訂的協議并非贈與協議的性質,所以這個財產約定協議并不會因為經過了公證而具有不可違反的強制力,并且夫妻雙方因購買房屋及車位對外產生了債務,如果履行該協議將會顯失公平,他當時在與何紅簽訂財產約定時也欠缺考慮。李某向法庭表示他不同意履行財產約定協議,愿意退還何某繳納的20萬多元的房貸。
李某認為自己勝券在握,可法院最后宣判,何某、李某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書》合法有效,按揭貸款還清后的房屋及車位應歸何某單獨所有,被告李某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配合何某將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歸原告何某所有。
法官說法 有約定應從約定
在我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關系有兩種,即法定夫妻財產關系和約定夫妻財產關系。夫妻約定財產制正是基于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產生的,是夫妻以契約、協議的方式決定婚前和婚后財產歸屬、管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財產制,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作的約定不明確、無效時,才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的相關規定,來判決確認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 本案中,雙方以協議的方式決定了婚后財產的歸屬,該約定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的相關規定,有約定應從約定,何某主張李某履行協議的條件已經成就,法院可以判決李某配合何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并不受雙方尚處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條件限制。
關于李某辯稱其不愿意履行該協議是因為雙方尚存在因購買房屋及車位而產生的對外債務未予處理的問題。因李某并未舉證證明雙方因購買房屋及車位存在的對外債務情況,且即使存在對外債務的問題,雙方也可以另行協商解決,故其不同意履行協議,不符合事實與法律,法院不予確認。
主審法官表示,這起案例,從情理上講,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何某起訴李某的行為有一定的不可理解之處,但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任何不合情理的事件均有可能演變成一場訴訟,這就要求我們無論處于何種關系,都要善于保護自己的權益,本案中何某實際上是在婚姻關系中運用了法律的手段。這就要求法官在處理這類案件時,要善于理清案件的脈絡、發現案件的隱情、準確定性糾紛性質,以實現司法的公正,斷清難斷的家務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