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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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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七旬老太無住處 法庭判兩子贍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15

【基本案情】
王老太70歲,育有二子。2008年汶川地震后,王老太將統規統建的住房分給了小兒子。不料,小兒子取得住房后卻不讓王老太居住。此時,大兒子因未分得住房而拒絕老人和自己一起居住。此事經村委會、丹景山鎮司法所調解10余次,均未達成協議。王老太只好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庭最終判決兩被告人應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小兒子提供住房供王老太居住;王老太能獨立生活時,自行選擇隨大兒子或小兒子居住;王老太不能獨立生活后,由大兒子照顧、供養,直至去世;兩個兒子每月各付王老太生活費200元。王老太的醫藥費由兩個兒子各承擔一半,去世后的喪葬費由大兒子承擔。
【律師釋法】
成都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沈輝認為,本案系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案件,關鍵在于未得到老人住房的大兒子是否應該贍養老人?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租賃關系。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本案中王老太兩個兒子嚴重違反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王老太有權要求兒子提供住房居住,有權要求兩個兒子支付贍養費用。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故本案法庭判決大兒子、小兒子各承擔一半醫藥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