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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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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訂親不成,是否要返還彩禮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30 點擊數:80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08年6月從我國臺灣地區來到福建省漳浦縣探親。經人介紹,與吳某于同月20日訂婚,并簽訂了《婚約合約書》。林某付給吳某新臺幣62000元(折合人民幣2萬元),金項鏈一條、金手鐲一對,金耳環一對、金戒指一枚。隨后,林某返回臺灣地區。2009年10月,林某再次來到福建省漳浦縣,向吳某提出了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因吳某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未辦成結婚登記,雙方發生糾紛。
2010年1月19日,林某向漳浦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解除與吳某的婚約關系,判令吳某返還收受的2萬元人民幣和金首飾等物,并賠償原告一方從臺灣地區至廈門的往返路費機票損失一萬五千余元人民幣。
吳某答辯稱:原告林某并無真意要解除婚約關系,因為原告與自己已同居二十多天,原告也就無權要求返還財物。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解除婚約引起的要求返還彩禮的民事案件。
婚約俗稱訂婚,是指男女雙方以今后締結婚姻為目的所作出的一種意思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精神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我國不承認婚約對訂婚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結婚,完全以他們在結婚登記時所表示的意愿為依據。當然,男女雙方自行訂立婚約,法律也不禁止,只是不承認其法律效力罷了。所以,婚約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婚約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等于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財產糾紛不予處理。對于因訂立婚約引發的財產糾紛,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于借婚姻而進行買賣婚姻的,收受財物的一方為非法所得,交出財物的一方,其財務實質是進行非法活動的工具,原則上判決收繳國庫;對于以戀愛訂婚為名,行詐騙錢財之實的,除了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無論哪一方提出解約,原則上都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歸還給受害人;對以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應進行批評教育,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補償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對于以結婚 為目的的贈與,價值較高的,應予返還。因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性質上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贈與所附的條件即結婚不能實現時,贈與的條件即消失,贈與的效力未發生,贈與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贈與人享有返還請求權。如果贈與物已損毀或滅失的,可折價返還;如價值不大,或雖然價值較大,但受贈人確實無力返還的,可視情況酌情返還或減免償還。對于婚約期間的一般贈與,如共同外出游玩的花費和價值不高的衣物等,一般都是雙方為培養感情的無條件贈與,受贈人無返還義務。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第2、3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律師沈輝認為本案中,原告給予被告金錢和貴重首飾,形式是贈與,但實質是迫于社會習慣而給付的彩禮,其性質是以結婚目的而作出的有條件的贈與,是一種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給付彩禮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返還。本案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即所附的條件(結婚)并未成就,因此,在解除婚姻的同時,彩禮應酌情返還。而對原告來辦理結婚登記的往返機票費用,這是其往返大陸的必要費用,是純粹為自己利益支出的費用;結婚 登記不成時因吳某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非欺騙,法律上的障礙不能歸罪于當事人。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機票費用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