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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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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是否生育妻子說了算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5 點擊數:206
【基本案情】
張小姐和丈夫結婚后因購房和家務等事情經常爭吵,夫妻感情時好時壞,經過一次大曹之后,張小姐在父母的支持下決定離婚。張小姐覺得身體不適,去醫院就診,發現自己已經懷孕兩個月,遂找丈夫談話,丈夫也覺得既然有了孩子了,就沒有必要為了財產爭吵,同意在房產上加上張小姐的名字。后丈夫在其家人的建議下有反悔,直同意孩子出生后加孩子的名字。張小姐覺得自己被人耍了,此事她已經懷孕四個月,決定引產,當她去醫院打算墮胎時候,醫生要求她出具終止妊娠引產證明,而這張證明需要接到計生委開具,沒有她丈夫的強子,張小姐無法進行引產手術。成都結婚律師
張小姐希望咨詢的問題是: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引產是否需要丈夫強子,如果丈夫沒有同意,引產了孩子,有什么法律責任?另外有沒有辦法在丈夫不簽字的情況下做引產手續?
【律師解答】
一、生不生孩子,妻子說了算,墮胎是妻子的權利。
成都離婚律師沈輝認為生育不生育,是妻子說了算,墮胎是妻子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二、妻子擅自墮胎的,丈夫不能請求賠償。
民事損害賠償以違反事由為前提,只有當事人從事了違反行為引起損害后果,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生育權是人格權,生育是權利,不生育也是權利,妻子決定墮胎,是對女性不生育權利的選擇,不屬于違法行為。故而如果丈夫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這點立法規定非常先進,避免了女性成為生育的工具,身體是女人的,有權決定生育還是不生育。
三、妻子擅自終止妊娠的,法律允許丈夫離婚。
《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以前女方在終止妊娠后的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生不生孩子丈夫也有權利,如果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權的,允許男方選擇離婚。這是最男方生育權的救濟,如果女方擅自墮胎,導致感情破裂的,可以不受到婚姻法34條的規定。婚姻法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又多了一條,妻子擅自終止妊娠,夫妻由此發生糾紛,導致感情破裂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四、沒有丈夫簽字,醫院實施妊娠終止手術后,丈夫無權向醫院索賠。
根據胎兒的大小,妊娠手術分三:流產,中期妊娠引產和晚期妊娠引產。對于中晚期妊娠手術,如果女性已經結婚,多數醫院會要求男方簽字同意手術,這個做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收納有沖突之處,導致張小姐有了上文中的困境。實際上醫院要求張小姐到接到開具引產證明主要是針對計劃生育中的胎兒行唄選擇方面事宜,但這種做法客觀上導致了張小姐無法獨自去做引產手術。離婚
當然也有個別醫院接受受有直系親戚簽字的妊娠手術,也有人雇傭“丈夫”冒名頂替簽字,還有的甚至路邊攤購買假證,想出各種辦法來終止妊娠。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成都離婚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