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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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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黃昏戀”未婚同居引發財產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4 點擊數:55
兩名單身的老人未婚同居,期間老漢給了老太5000元購買首飾,此外還給了2萬元老太兒子買房。但在老太一再催促不肯領證的情況下,老漢索要2.5萬元“損失”,老太則堅持沒有返還的義務。 近日,鎮江潤州法院審結這起涉“黃昏戀”返還財產案,最終判還2萬元。
【基本案情】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逐步轉變,越來越多的單身中老年人開始重視晚年感情生活,談起了自由戀愛,其中有步入婚姻殿堂的,有好聚好散的,也有對簿公堂的。鎮江男子伍先生離異后,單身多年,隨著子女陸續成家立業,且都收入穩定、家庭幸福,他終于可以放下心來,開始考慮個人問題了。于是,他萌生了找個老伴,安穩地度過后半生的想法。
據法院方介紹,在征求子女意見后,伍先生選擇一黃道吉日,來到鎮江一家婚介所,跟工作人員說了擇偶條件,留下了個人信息,建立了征婚檔案。婚介所告訴伍先生先回家耐心等待,一有合適人選就會在第一時間通知他。
2010年底,經婚介所介紹,伍先生與張女士相識。在聊天過程中,伍先生了解到張女士與自己年齡相仿、經歷類似,且舉止大方得體,性格溫柔賢淑。他就認為張女士就是他要找的能陪他度過下半生的合適人選。又經過幾次接觸,伍先生與張女士雙方都覺得對方各方面條件都符合自己的擇偶要求,于是確立了戀愛關系。
通過一段時間更深入的了解,伍先生與張女士決定結為連理。2011年6月,伍先生與張女士一同前往首飾店,由伍先生花5000元為張女士購買了訂婚戒指和項鏈。并且,雙方決定于當年年底領取結婚證。但由于各種原因,雙方并沒有按期登記結婚,不過繼續共同生活。
不知不覺又過一年多,期間張女士子女買房缺錢,伍先生給了2萬元。同時,伍先生多次向張女士提出去登記結婚,但張女士總以各種理由推脫。伍先生就與張女士協商,提出雙方好聚好散,只要張女士返還5000元的訂婚戒指和項鏈以及2萬元借款就行,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但張女士同意分手,但不同意還錢。伍先生原本想雙方再協商協商,不用走到打官司這一步,沒想到張女士就是不愿讓步,時間一長,伍先生也失去耐心,就向鎮江潤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女士返還5000元首飾款和2萬元借款。
庭審中,伍先生情緒很是激動:“戒指和項鏈是訂婚送的,另外,2012年給張女士兒子2萬元,是我借給他們的,張女士也答應年底還,但后來一直沒還。我原來想要是張女士和我結婚,這錢就算是送的也沒關系。但不知道什么原因,張女士就是不肯和我登記結婚,錢也拖著不還。后來,我們為此經常爭吵,感情也沒有原來好了,現在更不用談了。”
法庭上,張女士對訂婚戒指和項鏈以及2萬元“借款”則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她認為,“與伍先生一起共同生活了四年多,雙方在經濟上都有付出。伍先生買的金戒指和項鏈是訂婚送給我的禮物,除非我主動提出分手,否則就不用還;伍先生給我兒子的2萬元,也是伍先生得知我小孩買房缺錢自愿給的,而不是借的,以上兩筆錢我都沒有返還的義務。”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戀愛期間,原告伍先生出資5000元為被告張女士購買了金手鐲、戒指,應認定為男女在戀愛期間自愿無償的贈與行為;原告伍先生給被告張女士兒子的2萬元,并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借用。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張女士返還原告伍先生2萬元,駁回原告伍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結合此案法官警醒:,單身老人再婚本是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這對老年人豐富感情生活,提高生活質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有些老年人由于子女反對等種種原因,無奈未婚同居,在我國現在已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大背景下,這極不利于當事雙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因為同居者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都得不到法律完整保護,同居者之間沒有相互扶助的義務,而夫妻之間有,同居期間一方的收入一般也不能算共同財產,而夫妻之間算,所以領證很關鍵”,主審法官表示,老年人的子女也要特別關注、理解父母的感情生活,單身父母愿意再婚的,要從父母角度考慮問題,多鼓勵支持,而不能過于自私,一味反對,“讓自己辛苦了大半輩子的父母,幸幸福福地走完人生后面的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