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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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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子女關系的類型和解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11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稱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為繼父或繼母;夫稱其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稱其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為繼子女。繼父母繼子女關系是由婚姻關系而派生的一種姻親關系,他們之前是否發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一、繼父母子女關系的類型
第一種類型,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成年。此時,繼父母對繼子女也就不再具有撫養的必要,因此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就不會形成撫養關系,雙方僅是因為繼父母與生父母締結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姻親關系。
第二種類型,生父母再婚時子女未成年,但是子女未與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對于這種情況,若再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或不接孩子到其處共同生活,實踐中認為此時繼父母與子女之間并不存在撫養關系而是一種姻親關系。但如果再婚一方用其與現任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孩子撫養費并且時常接孩子來家中一起居住能否認定為雙方具有撫養關系在實踐中存在爭議。現在較為主流的觀點認為,《婚姻法》中規定父母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著重于“撫養和教育”,不應僅僅認定為一種財產的給付或是一種探望權的行使,而應視作一種辛勤的付出。這樣繼父母才能要求繼子女在其年老時對其進行贍養,這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一方僅僅用在婚后與配偶的共同財產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或者短時間地與子女共同生活不能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
第三種類型,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 一部或全部,并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備上述情況之一者,只要有持續穩定較長的共同生活時間,均可認定為存在擬制血親關系,雙方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二、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
(一)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
由于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沒有血緣關系,當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時,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應本著以下原則處理:(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繼父母與繼子女不存在撫養關系只是一種姻親關系,這種關系因婚姻關系的破裂而結束。(2)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對繼子女曾受繼父或繼母撫養并已形成撫養關系條件的,若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繼子女或繼父或繼母的關系可自然解除。但若繼父或繼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3)受繼父或繼母長期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經成年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因離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繼父或繼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繼父或繼母養大成人的并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對于生活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父或繼母晚年的生活費用應該繼續承擔。
(二)生父母或繼父母的死亡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及法力,實踐中對該情況一般遵循以下原則進行處理:(1)若生父母死亡,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對于尚未成年的繼子女仍有繼續撫養的義務。但若孩子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將孩子接走,繼父母表示同意且不再繼續履行照顧、教育義務的,法院可以認為雙方繼父母子女關系已經解除。(2)若生父母死亡,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撫養關系,且繼子女已經成年的,由于繼父母在繼子女的成長中盡了主要義務,因此繼父母有權決定繼續或解除雙方之間的繼父母子女關系。(3)若生父母死亡,繼父母與未成年的繼子女尚未形成撫養關系的,認為雙方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但是,實踐中存在生父母死亡后,繼父母仍然對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進行撫養,對于這種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而定。(4)若繼父母死亡,死亡前已經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此時無論子女是否已經成年,這種撫養關系已經形成,因此雙方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因一方的死亡而解除。(5)若繼父母死亡,死亡前尚未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此時由于繼父母子女之間不再可能形成撫養關系,繼父母子女關系隨著一方死亡而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