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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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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如何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4 點擊數:275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就前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主要是指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主要是指夫妻根據福利性政策以標準價購買房屋,即部分房權房屋。
對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權,雙方均無權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提出請求、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歸屬協商解決,如果就上述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只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走出判決,而不能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進行判決。按照法律規定,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當事人在交清全部購房款并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
對離婚時雙方當事人只享有部分所有權的房屋,夫妻只享有對該房屋的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而原售房單位仍享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權,如果要確權或者分割,就必須要涉及對房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在雙方協商不一致時還涉及競價、拍賣等一系列問題,這一系列行為要考慮原售房單位對房屋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因此,人民法院對夫妻只享有部分所有權的房屋的歸屬及分割,在雙方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也不宜作出判決,只可就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進行判決。在處理時,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最高院關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予以妥善處理。對分得“部分產權”房屋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般價值的補償。對夫妻雙方均主張房屋“部分產權”的,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采取競價方式解決。根據國務院住房改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福利性公有房屋的,在將標準價與成本價或者市場價之間的差價補足交清后,房屋所有權歸個人所有。
在當事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屋的完全所有權后,如果雙方就房屋所有權歸屬和分割無法協商一致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單獨就房屋所有權問題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