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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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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兒子去世,孫子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9 點擊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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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先生與妻子張女士共同購買了張女士單位的房改房,產權登記在張女士名下。張女士于2013年去世,蘆先生為方便報銷取暖費,便想把此房的房主改成自己。蘆先生與兩個兒女商量,兒女們也都同意,蘆先生就來到公證處辦理。工作人員經詢問發現,蘆先生與張女士其實一共生育三個子女,即蘆大、蘆二、蘆三,長子蘆大已于2010年去世。蘆大生有一子蘆小小,目前正在上大學。工作人員告訴蘆先生,他的孫子蘆小小也有繼承權,還應征求他的意見。蘆先生不明白,為何蘆小小會有繼承權呢?
都律師回復:
根據《繼承法》第9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蘆大是張女士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由于蘆大已先于張女士去世,所以應依照第11條的規定處理,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蘆小小有代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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