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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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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男子為結婚隱瞞身體殘疾 妻子訴離婚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43

為了結婚,男子5年來一直捏造謊言隱瞞自己身體殘疾的真實原因。2013年6月3日,某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并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2008年初,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在一個朋友的飯局上認識,李某對王某稱自己需拄著拐杖支撐行走是因其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腰椎骨折,目前體內釘了鋼板而暫時無法正常行走,王某信以為真,以為待李某取了鋼板后就能恢復正常。相識以來,兩人各在一地,主要以電話短信方式進行交往。2010年3月5日,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兩人仍各住一處,因李某身體原因兩人僅有過一兩次夫妻生活。2011年初王某對李某長久以來身體未康復的原因產生疑問,后到醫院查證后才得知被告的腰椎骨折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王某無法接受被騙的事實,多次要求離婚,但李某均以各種理由拒絕。為此,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受理該案后通過調查舉證終于為王某揭開了事情的真相。原來2000年李某讀初中時,有一次在籃球場上扣籃板的時候不幸被倒下的籃球架砸對而導致其腰椎骨折。事隔十三年,雖經過多方治療,但均未能治愈。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然經自由戀愛后結婚,但婚前雙方缺乏了解,被告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竟一直對原告隱瞞自己的病因與病情,且經過長期治療后仍未能治愈,因被告身體原因兩人無法過正常的夫妻生活,故依法認定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經調解無效,準予離婚,遂作出上述判決。接下來談一下欺詐結婚的法律效力問題。
所謂欺詐婚姻,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受欺騙而與其登記結婚。此行為除了可能侵害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對方當事人的私權利(知情權),從而直接影響對方當事人對婚姻的正確判斷和選擇。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被脅迫結婚可撤銷,沒有關于詐欺婚姻可撤銷的規定。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立法機關在區別脅迫與欺詐的不同性質之后所作的選擇。因為欺詐結婚的情形比較復雜,如隱瞞生理缺陷、疾病;隱瞞惡劣品質(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等)、隱瞞真實身份或姓名、隱瞞實際年齡、隱瞞已婚事實等真實情況等,都屬于欺詐。那么,哪些婚姻欺詐行為有效,哪些婚姻欺詐行為無效,不好界定。因而,現行婚姻法沒有將欺詐婚姻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根據法制原則,在我國,被詐欺結婚,除了其欺詐內容具有無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無效婚姻處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因為婚姻無效具有獨立的法律規則,不能按照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將被詐欺結婚等作為無效婚姻處理。也就是說,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不適用婚姻無效等身份行為。但是,對于因詐欺結婚導致“當事人之同一性”錯誤的(如以張三冒充李四),因其雙方無結婚合意,可以請求主張婚姻不成立。對于因詐欺結婚導致“當事人之人的性質”錯誤的,只能按照離婚處理。
對于使用虛假身份欺詐他人,登記結婚的,認定婚姻成立和有效,具有如下幾個好處:一是可以防止和制裁假借他人身份與人結婚,坑害他人,逃避法律打擊。如果不承認這種婚姻成立,就會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與人結婚,而后隨意離去,坑害他人,而受害者又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濟和保護。更嚴重的是,如果不承認這種婚姻的效力,還會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與人結婚,不承擔重婚犯罪的責任,從而逃避法律打擊。二是認定婚姻成立,也不會妨害被欺詐一方的法律救濟,一方發現另一方的真實身份后,如果不能接受,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通過離婚途徑解決,有救濟的渠道。法院可以欺詐結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判決離婚。如果欺詐結婚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以提出索賠或者在分割財產時予以照顧。三是不承認這種婚姻成立,并不能杜絕或預防欺詐婚姻的發生,反而會滋生這種婚姻現象增加,鼓勵更多的人騙婚。因為騙婚不是婚姻,不會承擔任何法律后果和責任。四是承認欺詐婚姻成立,并不是保護欺詐人,而是保護被欺詐人,使更多的受欺詐者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并可使欺詐者得到相應處罰或制裁。可見,從社會效果來看,承認這種婚姻的成立,更具有積極意義。
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46條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政部的函復(法研[2002]81號),也明確指出,此類婚姻按有效婚姻處理。對于欺詐婚姻不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符合上述規定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