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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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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姻法對男女見面禮的相關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4 點擊數:12

(一)原則上,對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應區別對待,對于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包括定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對婚約期間的無條件贈與,受贈人無返還義務;對屬于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收受的財物,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原則上應歸還受害人。男女雙方處于生活上的關心、幫助,或相互尊重彼此感情而相互贈與雙方父母、親屬的財物,這種財產贈與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愿的基礎之上的,是雙方感情交流的一種方式,法律并不禁止,應屬于贈與財產。因此,學者們認為因前兩種婚約財產糾紛或在男女雙方解除婚約時,應根據《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婚約財產應酌情返還,而對于互贈或贈與的財產,因當事人出于自愿,則不需返還。
(二)但如果是彩禮,婚姻法規有明確的規定:
1、結婚彩禮返還的條件: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也是不予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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