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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患有疾病的人結婚的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1 點擊數:14
法律對患有疾病的人結婚的規定
法律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這是取決于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傳染和遺傳,保護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利益。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是現代世界各國婚姻家庭法的通例。
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以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方式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婚姻登記辦法》規定,患性病者不得結婚?!痘橐龅怯浌芾項l例》規定,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我國患麻風病的有五十多萬人,現僅有幾千人,主要分布在云、貴、川、西藏及一些省份的縣,隨著醫學的發展,人們對麻風病有了新的認識。麻風病是一種慢性傳染病,不遺傳、傳染性小、發病率低于性病,即使病毒進入健康人的體內,也不一定發病,90%的人對麻風病有天然抵抗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治愈麻風病已不存在問題。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大會明確提出建立無麻風病的世界,并取消了對麻風病隔離治療的措施,像對其他傳染病一樣對待麻風病。我國政府提出2000年基本消滅麻風病。以麻風病為例列舉不能結婚的疾病不足以概括不能結婚的疾病,因此,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刪除了對麻風病的特別列舉,而采用概括的方式將禁止結婚的疾病規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也作了同樣的規定。“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概括為兩類,即精神疾病和身體疾病。具體可分為:有關精神病、嚴重的傳染病和遺傳性疾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癡呆癥、精神耗弱等。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嚴重的精神病。患有這類疾病的人,普遍缺乏識別和判斷能力,不能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及行為產生的后果,不具有享受家庭權利、承擔家庭義務和責任的能力,屬于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一般不具有結婚能力。精神病不具有傳染性,但有可能將自己的疾病遺傳給后代,直接影響后代的健康。但精神病是一個外延很寬泛的概念,精神病患者的癥狀、行為能力、有無遺傳的可能等各有不同,不能一概禁止結婚。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67條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在發病期間實施的,應當認定無效。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精神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應由醫療部門作出鑒定。外國法中一般均明確規定,精神病患者未經治愈,不得結婚。
根據醫學部門研究,重癥智力低下者也不應結婚。重癥智力低下者就是常說的癡呆。他們除了吃飯、生育等人的本能外,無任何行為能力,無法承擔婚姻家庭的責任與義務,而且具有嚴重的遺傳性。據統計,2/3的低能兒和癡呆癥為遺傳所致。如果法律不明令禁止這些人結婚,對提高民族素質和國家的發展極為不利。
身體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對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明確列舉哪些疾病 不能結婚,主要是考慮隨著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許多過去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完全可以治愈,同時又會不斷發現新的不宜結婚的疾病,而法律具有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由行政法規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規定。按照1986年衛生部頒布的《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及《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將異常情況分為四類,包括不許結婚;暫緩結婚;可以結婚,但不許生育;可以結婚,但限制生育性別等情況。
(1)不許結婚。如雙方均為重癥智力低下者。
(2)暫緩結婚?!赌笅氡=》ā返?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指定傳染病是指我國《傳染病防止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醫學部門認為各種指定傳染病在規定的隔離期內,具有較強的傳染性,很容易危及對方及后代的身體健康。
(3)可以結婚,但不許生育?!赌笅氡=》ā返?0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如男女一方患有嚴重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雙方均患有相同的嚴重常染色體隱形遺傳病,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穩定者,先天性心臟病患者等。
(4)可以結婚,但限制生育性別。如嚴重的性鏈鎖隱形遺傳病如血友病、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的女性攜帶者與正常的男性可以結婚,但限制生育性別,只保留女性胎兒。
認定上述疾病,要有充分可靠的醫學依據。1986年衛生部頒發的《婚姻保健工作常規(試行)》對禁止結婚和暫緩結婚的疾病曾作過明確規定,并已在各衛生保健部門中貫徹執行。
關于性病、艾滋病人可否結婚,現行《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我國1950年《婚姻法》曾規定,患花柳病者,禁止結婚。而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基本上消滅了性病,因此,1980年《婚姻法》沒有再明確規定患性病者不能結婚。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性病未經治愈的,應暫緩結婚。近年來,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數急劇增加,艾滋病發病率有所提高,艾滋病患者能否結婚,是目前備受關注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與艾滋病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1999年,衛生部下發了《關于印發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說,“應暫緩結婚”的只是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 申請結婚,雙方應接受醫學咨詢”,《通知》并沒有表示“艾滋病人不能結婚”。有關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攜帶者能否結婚,目前有不同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人不可結婚,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結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遺傳比例是20%到30%,如用藥可控制在4%以內。禁止他們結婚是對他們的歧視,與國家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予以保密和保護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對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實踐中也難以操作。況且我國已經取消了結婚時的強制性婚檢,國外大多數國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婚。另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大、致死率高,對社會、家庭影響很大,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均不宜結婚。目前的實際做法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結婚,但不得欺騙對方?;楹蟮暮⒆涌梢圆扇〈胧┳钄嗄笅雮魅尽0滩∪藨獣壕徑Y婚。
可見,麻風病、性病未經治愈者,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各種指定傳染病規定的隔離期內不應結婚。為了有效地防止不應結婚的人結婚,一方面可以通過普法宣傳教育使廣大群眾都知道患有這些疾病結婚的危害,從而自覺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對法有明文規定而不遵守者,應依法予以處理。這對于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提高人口質量和民族素質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對于因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的結婚問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1896年《德國民法典》所規定的違反婚姻義務,包括拒絕性交和不能性交。當代許多國家也將其作為婚姻無效的原因,如《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一方無性交能力不能完婚,而另一方在舉行結婚儀式時,不了解該生理缺陷,婚姻無效。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如果結婚時對方不知即可宣告婚姻無效。但更多的國家在處理時,是以不能人道并且不能治療作為婚姻無效的要件的。為慎重起見,有的國家還規定了一定的時間限制,如《奧地利民法》即有此規定。我國1950年《婚姻法》曾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但現行《婚姻法》對這種情況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兩性關系是婚姻關系中的自然屬性,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持夫妻親密關系的基礎,但它并非婚姻的全部內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組成家庭后,可以享受或承擔其他的家庭權利或義務。允許這樣的人結婚,對婚姻當事人本人及社會均無害處,沒有必要強行加以禁止。如果一方或雙方明知對方有生理缺陷,仍然愿意與之結婚,并且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其他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于婚后才發現對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而要求離婚的,可通過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得以解決。
婚姻律師沈輝提醒,男女雙方結婚應先到醫院做婚前檢查,以避免出現禁止結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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