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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定離婚協議是否還構成重婚罪?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14

重婚罪律師
【案情】
2004年3月,劉某經人介紹與同村一名女青年小麗建立戀愛關系,并于當年5月在該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然而,婚后夫妻感情出現不和,發生了糾紛。經當地鄉鎮司法服務所人員調解,雙方于8月簽下離婚協議書。簽下協議后,劉平安外出打工。一年以后,劉某在上海打工時又結識了一名女青年,兩人于2006年11月辦理了結婚手續,小麗聽說此事后,隨即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
關于劉某是否構成重婚罪,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司法所調解的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劉平安在未與其合法妻子解除婚姻的情況下,又在外與他人結婚,已構成重婚,應依法追究劉平安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但是本案中劉平安并不知道他還在受前一婚姻關系的約束,劉平安沒有重婚的故意,也不存在過失,所以不構成重婚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在客觀上必須有重婚行為,即一、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這種結婚可以是通過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續登記結婚或者雖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正式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二、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規定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司法所辦理離婚辦理手續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只是在辦理離婚的程序上不合法而導致離婚無效。本案劉平安在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中都“認為自己是已離婚的”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根據題意,劉平安并不知道離婚證無效,也就是說他認為自己已離婚了。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劉平安的行為即使欠缺一些離婚上的形式要件,一定程度上,或者說客觀上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但遠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當事人自愿離婚,后簽訂了合法的離婚協議書,由于程序原因導致離婚無效,但劉平安在自認為離婚的基礎上與之結婚,無主觀故意,沒什么社會違害,不應認定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