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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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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的證據形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4 點擊數:39

成都婚姻關系律師:沈輝
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時,應當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的事實認定,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標準,根據邏輯推理、經驗法則做出判斷,避免采用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能對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說法。加害人往往否認或淡化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受害人則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實。但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為很少有人愿意冒著被人恥笑的風險,捏造自己被配偶毆打、凌辱的事實。
加害人的悔過、保證加害人在訴訟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作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加害人在訴訟期間因其加害行為而對受害人做出的口頭、書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證,如無其它實質性的、具體的悔過行動,不應當被認為是真心悔改,也不應當被認為是真正放棄暴力溝通方式的表現,而應當被認為是繼續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應作為加害人悔改,或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證據。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時伴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之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視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證據。加害人的口頭、書面道歉或保證應記錄在案。
未成年子女的證言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家庭暴力發生時,除了雙方當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無外人在場。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的證人。其證言可以視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借鑒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的立法例,具備相應的觀察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證言,一般應當認定其證據效力。法院判斷子女證言的證明力大小時,應當考慮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不當影響,同時應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作證可能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傷害。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相關的記錄與證明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曾向公安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婦聯組織、庇護所、村委會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投訴,要求庇護、接受調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尋求過醫學治療、心理咨詢或治療的,上述機構提供的錄音或文字記載,及出具的書面證詞、診斷或相關書證,內容符合證據材料要求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真實可靠的,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發生的重要證據。被告人否認但又無法舉出反證,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加害人。
公安機關的接警或出警記錄人民法院在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時,應當將公安機關的接警和出警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接警或出警記錄載明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出警記錄記載了暴力行為、現場描述、雙方當事人情緒、第三方在場(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各種因素,查明事實,做出判斷。報警或出警記錄僅記載“家務糾紛、已經處理”等含糊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申請,通知處理該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