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9月原告湯某經媒人介紹與被告劉某相識,并于2009年12月8日在濟南市歷下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無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瑣事爭吵,2011年10月被告劉某回娘家居住。2012年1月11日原告因車禍住院,讓被告回來照看,被告置之不理,直到2012年2月因拿衣服才回家,3月將全部衣服拿走,又回娘家居住。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名存實亡,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本案中原告湯某委托本律師為其代理人。
法律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被告長期在娘家居住,不盡夫妻義務,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來與其共同生活,但被告明確表示不再和原告生活,可見原被告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所以本人認為原告湯某的離婚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以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了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判決
判決如下:準許原告湯某與被告劉某離婚。
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律師點評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決能否離婚的唯一標準。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夫妻雙方的婚姻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伴隨而來的是離婚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法院面對居高不下的離婚案件,采取了嚴格的證據審查辦法,對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案件,原則上會判決不準離婚。
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在接受案件后,本人及時收集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強有力的證據,因為能否取到強有力的證據、能否取到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證據,是關系到自己代理的離婚案件能否一次成功的關鍵,這是衡量律師能力高低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