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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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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育夫妻因收養孩子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9 點擊數:17
收養關系是擬制的血親親子關系,按我國法律規定,收養的孩子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義務,但收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如果收養手續未完備,而夫妻鬧離婚,孩子的撫養問題應當如何認定呢?2015年3月,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案經調解,這個家庭收養的孩子,判給養父。
2010年,一個小女嬰來到了一對年輕夫婦家里,起名元元。由于妻子反對收養這個孩子,而讓這個家庭矛盾不斷。2015年,元元的養父周先生起訴要求與妻子葛女士離婚,并要求撫養元元,葛女士支付撫養費,依法分割夫妻財產。周先生稱:自己與葛女士2004年登記結婚,可是不久,周先生被查出難以生育,讓家庭深感缺憾,經與葛女士協商,兩人收養了元元。但此后,雙方常為這個孩子發生矛盾,幾年前葛女士隱瞞著自己回到了舒城,此后雙方一直分居。周先生認為與葛女士已無和好可能,請求支持訴請。
葛女士辯稱:周先生未與自己商議就將一個來路不明的女嬰帶到家中,并隱瞞孩子的身份,因自己明確表示不同意撫養該小孩,由此雙方產生了分歧。周先生一直表述孩子是收養的,卻無任何收養證、領養證。同時表示自己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因周先生有過錯,財產自己應當多分。
經法院審理查明,盡管周先生與葛女士均符合收養的法定條件,但是由于元元的收養手續并不完備,其收養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法官多次調解、釋法,終使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周先生與葛女士自愿離婚;元元隨周先生生活,葛女士不承擔撫養費。
我國《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三十周歲。
本案中盡管周先生、葛女士與被收養人元元均符合收養的法定條件,但由于未按《收養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收養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鑒于周先生與元元之間已成立事實的收養關系,周先生也愿意獨自承擔被收養人的生活費用,為保證被收養人元元有穩定的生活環境,滿足周先生的心愿,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將元元由周先生撫養,是合情合理的。需要提醒的是:周先生應當盡快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使其與元元之間的收養關系合法,也保障自己和元元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