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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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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子女送他人收養構成遺棄罪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9 點擊數:7

王某、楊某夫婦已生育二子一女,2010年9月16日,又生下一男嬰。2011年2月,王某、楊某與張某達成協議,將親生男孩給張某撫養,張某支付王某、楊某哺乳費人民幣4萬元。協議簽訂后,張某支付給被告人王某、楊某人民幣1萬元,將該男嬰帶回家中。2011年10月20日,楊某被公安人員抓獲。王某于2011年10月2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犯遺棄罪,判處管制二年;被告人王某犯遺棄罪,判處管制一年十個月。
都律師分析認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現實生活中,將親生子女出賣的情況是紛繁復雜的,需要具體分析。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某、楊某是在了解到張某確實想收養孩子后,才將孩子送出,協議中也約定可以到家探訪,故從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楊某將自己的孩子送出,是希望其可以得到更好的撫養。王某、楊某出賣親生子女目的在于放棄或拒絕承擔撫養義務,而非將親生子女當作商品予以出賣,認定其行為構成遺棄罪而非拐賣兒童罪是正確的,更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遺棄罪既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在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生父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將親生孩子送與他人撫養?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五條的規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中規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根據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夠確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相關證明:(1)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證明;(2)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3)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的判決書。生父母確因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作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使用。”同時,收養人也有著嚴格的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三十五周歲,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因此,在收養關系中,必須送養人、被收養人、收養人的條件均符合法律規定,并經所在地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才成立。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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