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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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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司法實踐中親子鑒定的幾點建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1 點擊數:8
婚姻案件中,訴訟中請求親子鑒定的案件數量越來越多。這種訴訟中一方提出的親子鑒定要求,在什么情況下支持亦或不支持,如果一方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法院是否能強制做親子鑒定,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觀點認為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
婚姻訴訟中,只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作親子鑒定的申請時,才能考慮是否做親子鑒定。如沒有提出這一申請,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干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頒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有如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由上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模式已由原先的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邁進一大步。審理案件中,法院原則上不應主動涉及當事人的舉證。特殊情況下,可以主動進行調查取證。但在親子鑒定問題上,涉及私權,不應由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
二、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做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必須堅定”,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不配合的一方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何謂“必須”鑒定的情形呢?沒有明確的規定。
有觀點認為,主張親子關系成立的證據如明顯優于親子關系不成立的證據,構成“必須”的情形。
但如何對證據審核認定,應依《證據規定》來進行。根據《證據規定》,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 、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教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這里涉及法官的自由心證,同時也要求法官應公正、公平、無私地對雙方的證據進行審核認定。對涉及親子鑒定相關證據的認定,應更加嚴格。這涉及法律、家庭、親情、子女及社會穩定。
三、不得強制做親子鑒定
《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人身權是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親子鑒定在具體操作時需要雙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如果允許強制鑒定,必須對人身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這實質是對人身權的侵害。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應通過強制的方法來進行鑒定。
再者,也完全沒有必要強制做親子鑒定,不配合做親子鑒定,可以用證據規則的“不利推定”原則來進行處理。
四、特殊情況下,可以推定親子關系成立
山東高院意見中規定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充分的證據證明未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需要撫養和教育的,如果未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這里涉及對“相當充分的證據”的認識。這種認識,應當從一般人的正常認識及證據的高度優勢性等方面綜合考慮。同時,應遵循上述對“必須鑒定”情形下證據的審核認定原則。再者,要注意,這種推定的前提是為了對未成年的子女進行撫養教育。
五、視情況征求子女意見
親子鑒定不僅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實際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該子女當前和將來的成長和生活。子女是無辜的,夫妻雙方所作的一次親子鑒定,有可能對他們帶來 一輩子的負擔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親子鑒定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征求子女的意見。本人認為應該充分考慮子女的意思表示。
六、應從嚴掌握
親子鑒定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危機。夫妻之間的信任關系是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關系,當進行鑒定時,它摧毀了夫妻最后的信任底線。親子鑒定是一把利劍,結果往往是兩敗俱傷,而對孩子的傷害和影響更大。
同時,親子鑒定涉及到親情、婚姻、財產、名譽、社會道德、倫理等多方面的問題,應從有助于建立和睦、團結 的家庭,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及成材角度出發,必須從嚴掌握。
綜上,關于親子鑒定,必須慎重,從嚴。在沒有相關規定出臺之前,應嚴格按上述最高院意見及相關高院意見精神辦理。該問題還有待我們作進一步的探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