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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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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前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如何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2 點擊數:9
案情介紹:
王某與李某相戀多年,2009年兩共同出資聯名購置了某小區的一處商品房,準備將來結婚作為新房使用,二人以兩人的名義做了銀行共同按揭貸款,有供由二人平均分擔。
房屋交接后,二從即以夫妻名義在新房內開始了同居生活。2011年劉某從單位分得一套一居室,但劉某并沒有居住,而是用于出租。由于工作繁忙二人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
2012年二人感情出現了裂跡,決定分手。王某認為二人的同居行為已經構成事實上的婚姻,要求分割二人共有的房屋及劉某單位分得的房屋,劉某并不認同,并拒絕搬到單位所分房屋中,擔心自己一擔搬出共有房屋就等于放棄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都律師解析:
二人的說法都存在一定的錯誤之處。
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有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關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男女雙方當時均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按事實婚姻處理。本案所涉同居關系很顯然不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二是房屋的所有權一般以登記的權利人為準,二人共同貸款購買的房屋屬于二共同所有,一方搬出去并不意味著對產權的放棄或喪失。由于二人一直沒有領證結婚,同時也不構成事實婚姻,所以劉某單位分得的一居室應屬劉某個人財產,王某無權分得。
律師提醒,本案情形若王某起訴到法院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非一方屬于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單純解除同居關系。
雙方的房產問題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雙方共有的房屋,若不能或不愿維持現狀的話,可以通過競價取得所有權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