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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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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誰享有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13 點擊數:15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婚姻法賦予無過錯方離婚時所享有的權利,其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為法律所特定,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問題:
l、必須由無過錯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無過錯方沒有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不能主動干預、處理。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無過錯方是與過錯方存在有效婚姻關系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如子女、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過錯行為受到損害的,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從而無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只能按照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處理。
2、必須向有過錯方提起。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只有與無過錯方形成有效婚姻關系的配偶才是賠償義務主體,其他人,如與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
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無過錯一方的專屬權,權利的行使與否,只能由權利人自己決定,在未決定之前不得讓與或繼承。但是該權利一經行使,則同普通債權無異,具有移轉性,是可以轉讓與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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