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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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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結婚遇冒名頂替,婚姻效力怎樣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4 點擊數:46

案情簡介:
原告汪某與被告時某于2011年4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9月17日原告汪某與被告時某及時某的哥哥時某某一同到彭澤縣婚姻登記中心,借用時某某證件以時某某的名字登記結婚。2013年2月,原告汪某與被告時某因家庭瑣事鬧矛盾, 原告汪某遂于4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彭澤縣法院,要求與被告時某離婚。
律師意見:
法院應對該案進行審理。因為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公示制度,公民婚姻以登記為準,未經依法登記,我國法律不承認婚姻關系。而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間在婚姻登記機關并沒有婚姻登記記載,故不能認定他們之間婚姻關系有存在。而原告與被告哥哥已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他們之間婚姻關系是合法的。因原、被告之間沒有婚姻關系,應依法告之原告另行起訴。經過審理后,如認定原告與被告哥哥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判決準許他們離婚。其理由有:
(一)、婚姻關系應以登記為準。1、結婚登記未撤銷,法院逕行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理論上不符合邏輯。從理論說,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是當然無效的。但就法律實務而言,如登記機關通過合法形式許可了一個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無效婚姻,司法機關不宜主動審查。當發生有關婚姻效力爭議時,仍需有關部門依法認定。法釋[2001]30號規定:《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從此,婚姻是否成立、有效還是無效,均應以是否登記、登記是否合法有效決定。而未經撤銷程序,逕行宣告登記行為的結果無效,是不符合邏輯的。否則,已經登記離婚的當事人也就仍然可以起訴離婚。2、結婚登記未撤銷,法院逕行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由于其內容不是對確立夫妻身份的法律文書效力進行否定,所以審查應只限于其能舉出結婚證即可。法院在離婚案中主動審查婚姻效力,實際是對其當初登記(結婚)是否符合結婚條件再次進行審查。在無告、無辯(登記機關不是當事人)情況下,無論“認為”是當事人的責任還是登記機關的責任,都是法院承擔違法事實的證明責任并審理、判決,缺乏說服力。不僅如此,由于登記一個行為使婚姻依法成立(事實問題)即同時有效(法律問題):在事實層面,夫妻身份和夫妻關系產生了;在法律層面,該婚姻同時取得合法有效性。事實存在真或假,可能被證偽——不存在婚姻。法律價值判斷只存在有效無效。因為登記是一個不可分的具體行政行為,當我們從事實層面作該婚姻是否存在(成立)或者從法律層面作該婚姻是否有效的否定判斷時,均應以結婚登記為準。
(二)、姻效力應以法律界定。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無效婚姻的特征:一是男女兩性結合的時候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是男女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兒育女,甚至舉行了公開的結婚儀式,在現實生活中被社會公認為互有夫妻身份關系。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但作為一種社會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時,才能得到社會的承認,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反之。則是違法婚姻,為法律所禁止和取締。《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依此規定,婚姻無效有且僅有四種情形,并沒有設定兜底條款。法院不得對婚姻無效進行擴充解釋。原告汪某與被告時某的哥哥時某某之間“婚姻”不屬此四種情形之一,故不屬婚姻無效。法院不得以婚姻無效受理或判決。 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據此,原告汪某與被告時某的哥哥時某某的登記婚姻不屬于法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也不屬于法定可撤銷婚姻的情形,那么就應當定性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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