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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收養關系的成立與解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8 點擊數:4

(一)收養關系的成立
收養關系只有合法成立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收養必須履行法定的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據此規定,收養應當履行如下手續:
1、向民政部門進行收養登記;
2、收養人、送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協議;
3、可以由公證機關辦理收養證明。其中第1及第2項是必須履行的程序,否則收養關系無效。
(二)收養關系的解除
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關系的解除總的來說是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續,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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