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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系有哪些方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8 點擊數:23

一、收養的協議解除
收養的協議解除是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
1、協議解除的條件
協議解除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雙方當事人有終止收養的合意,即養父母、養子女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之。
根據《收養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如果被收養人為10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則完全由其送養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作出收養終止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收養人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則由作為法定代理人的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作出收養終止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解除收養要征得養子女本人的同意;如果被收養人已經成年,就由養子女自己作出收養終止的意思表示。
當事人雙方終止收養的合意,除了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關系外,雙方還應就收養解除后的財產問題達成共識。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2、協議解除的程序
根據《收養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可見,協議解除的程序也實行單一的登記制。并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9條 、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持身份證、戶籍證明、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應當自申請的次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要予以解除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二、收養的法定解除
收養的法定解除是指在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將收養關系予以解除的法律行為。
1、法定解除的條件
①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另一方不同意,這是法定解除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不管出于什么理由都屬于協議解除。
②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我國《收養法》第26條第2款規定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形成擬制的血親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一樣,養父母必須承擔撫養、教育養子女的義務。如果養父母對未成年的養子女有虐待、遺棄行為,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③養父母與成年的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我國《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養子女成年后,由于某種原因導致與養父母之間的關系惡化,雙方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養父母或養子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2、法定解除的程序
法定解除的程序,即訴訟解除程序,是指當事人(收養人、送養人、已成年的被收養人)通過訴訟,解除其收養關系的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著重審查當事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真實原因,聽取年滿10周歲以上被收養人的意見,本著維護收養當事人的權益和有利于未成年被收養人撫養、教育、成長的原則,妥善處理糾紛。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應及時裁決,以解除當事人的收養關系,避免其他糾紛的產生。
收養法對收養人單方解除收養關系是有限制的。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除非送養人要求或同意,否則,收養關系不得解除。當然,法律對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也不會聽之任之。一般只有當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的養子女的行為時 , 法律才會支持送養人的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可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他們達成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經過調解,當事人愿意和好的,應準予他們維持收養關系;調解無效時,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收養關系自準予解除收養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