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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孩子起名離婚 離婚后又因更名起訴前夫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5 點擊數:18

一對結婚7年的大學教師夫婦,先是為孩子名字的事離了婚,現在,孩子的母親又為給孩子更名與前夫打起了官司。
孩子的母親叫黃某,父親叫楚某,父母二人都是獨生子女。當初,兩人談戀愛受到了重重阻力,最終走到一起很不容易,愛情結晶來得就更不易。經過兩次人工授精后,黃某終于成功懷孕,懷孕晚期她又患了妊高癥,全身浮腫,為了保證安全只得提前18天催生。黃某生了個兒子,家人都很高興。
在孩子還未出生時,黃某和楚某就開始商量給孩子起名的事。黃某提出,楚某答應做上門女婿,故她提出給孩子取名黃楚陽,對外聲稱孩子叫楚陽。對此楚某不同意。黃某又提出,孩子輪流跟父母各姓三年,楚某也否定了。
去年7月,孩子需要去醫院打預防針,打預防針需要填免疫登記證,兩人一商量在上面寫下了黃楚的名字。但這個名字并沒有伴隨孩子多久。去年10月,黃某生病住院回家后發現,楚某已經給孩子辦理了出生證,也上了戶口,孩子的名字變成了楚天哲。
這個既成事實令黃某非常難過,她認為在丈夫眼里自己只是個“生兒子的機器”。不久后,黃某提出離婚。今年3月,法院判決黃某和楚某離婚,兒子由黃某撫養,楚某支付撫養費。
為了讓孩子恢復黃楚陽的名字,黃某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恢復楚天哲的名字為黃楚陽。不過,目前法院還沒有立案。
法律看點
對于孩子的姓氏,目前法律有何規定?
對于未成年人更改姓氏或姓名,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更改孩子姓名能否通過訴訟渠道解決?
律師說法
父母婚姻狀況 與孩子名字無關
婚姻法中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由此可見,父母是否離婚與孩子的姓氏沒有關系,不影響孩子隨父姓或隨母姓的權利的行使。
決定孩子姓名 父母有同等權利
民法通則中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在孩子未成年尚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其姓名的選擇是由父母代為決定的,那么父母雙方應當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及時給孩子確定姓名。
另外,黃某若以前夫侵犯孩子的姓名權為由起訴,就需要證明對方有“干涉、盜用、假冒”孩子姓名的行為。而事實上,父親也有為孩子選擇姓名的權利。
孩子一旦成年 可自主決定姓名
姓名作為公民戶籍管理的內容之一,公安部門對姓名的更改也有相應的規定和要求。當事人除了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之外,也可以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來行使權利。
此外,孩子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后,也有權自主決定繼續使用或更改現用的名字,只要不違反法律或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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