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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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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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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離婚協議的法律后果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1 點擊數:1
1.從訴前離婚協議的性質來看其法律后果
訴前離婚協議,由于對協議雙方并未生效,即雙方不受離婚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約束,法院不應依協議內容來判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而是應當依庭審中查明的事實,結合雙方的主張、證據來判決。筆者如此主張,并不是全盤否定離婚協議的證據作用,只是認為,雙方關于權利和義務的處分是不生效的,對于離婚協議中所涉及的離婚理由、子女情況財產情況,對案件的事實還是有一定的證明力的。對此,可運用證據學的理論和規定去加以甄別和利用。
2.如何運用證據學的理論看待訴前離婚協議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訴前離婚協議雖未生效,但是協議所涉及的內容在離婚訴訟中可以結合雙方的主張及其他證據來認定其證明力。離婚協議能否作為訴訟中的證據需要結合庭審中查明的事實來認定。離婚協議就離婚理由、子女撫養權歸屬、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等內容進行約定,一般來說反映了當事人雙方一定時期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反映了一定時期內雙方財產及債務的客觀狀況。庭審中法官可以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及其自述結合當事人雙方提交的其他證據,運用自由心證的原理對協議的內容進行綜合判斷。對于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協議內容部分,可以認定其證明力,作為最終裁判的參考;對于雙方當事人有爭議分歧的部分,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陳述的事實及提交的其他證據能否與其相印證,從而認定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來說,離婚協議的內容比較隱私,不為外人所知,其內容涉及雙方當事人自身的利益,就雙方都知曉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必定會進行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約定。因而,訴前離婚協議雖沒有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權利義務的約束,但是對于庭審中事實的認定具有相當強的證明力。
3.訴前離婚協議中確認的債務能否作為第三人主張債權的證據
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系案件(包括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的處理不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真正的債權人往往處于不知情或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這對債權人非常不利。如夫妻二人通過離婚協議將共同財產由一人享有,而將共同債務由另一人承擔,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所以,對夫妻共同債務,當事人未經債權人同意而改變債的性質,約定由一人償還或由當事人約定分擔的數額或比例,這樣的約定只對當事人雙方有約束力,對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法院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對此協議予以撤銷。
離婚協議系夫妻二人所為的協議,其中對財產及債權、債務的分擔對夫妻二人有約束力,因該協議是在債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其對債務所作的分擔及還款時間,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該協議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但是,債權人在訴訟中以離婚協議中確認的債權關系及數額作為證據提交法庭,法庭不應全都認定無效。離婚協議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從保護第三人的原則看,第三人對協議不提異議,夫或妻一方也未提出證據表明其在離婚合同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該協議確認的債權關系及數額可以作為認定 案件事實的依據,可以結合債權人的其他證據認定其效力。訴前離婚協議中的離婚內容對案件的裁判所需要認定的事實基礎并無用益,而對裁判具有積極意義的是合同中的設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對于設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在民事實體法上也可以理解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債權人提交離婚協議作為證據,其目的是為了證明債權的存在及數額,在被告不能提出反證證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債權人提出的此份書證具有形式上與實質的證明力,被告應承擔此項證據所引致之不利后果,所以,對于此份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必考慮訂立的原因,不論夫妻雙方最終是否協議離婚,其中為債權人利益的部分效力可以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訴前離婚協議是離婚男女雙方關于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的協議,其所附的條件是自愿離婚,是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換言之,訴前離婚協議中所附的條件是“自愿離婚”,自愿離婚后協議約定的內容才有效,協議才生效。而訴前離婚協議在自愿離婚前并未生效,未對當事人產生協議的拘束力。訴前離婚協議未生效,并不意味著它毫無作用。離婚協議中就離婚理由、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約定子啊訴訟中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對裁判具有參考價值,法官可以運用自由心證的原理對其進行綜合判斷,從而對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最終權利義務的承擔進行比較合理的分配,有利于做出公正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