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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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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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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與億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4 點擊數:8
(一)案例(源自成都律師網)
原告宋某與丈夫葉某于2022年6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共同創辦公司并經營。2012年6月,葉某通過朋友介紹與被告億某發展為情人關系,原告宋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2年12月8日,葉某為履行對億某的承諾,通過招商銀行將80萬轉賬到億某賬號上,原告宋某發現后,多次找億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訴。原告宋某起訴認為,其丈夫葉某背著自己私自將80萬元錢支付給與其有不正當關系的被告億某,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被告億某應返還其取得財產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訴訟中,被告億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二)審判結果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的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葉某背著妻子將80萬元的現金支付給情人,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其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被告億某所得80萬元款項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了不當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損失,屬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為此,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億某將80萬元現金返還給原告宋某。
(三)法律評析
本案是因婚外情導致的不當得利糾紛,因現實生活中有類似情況的出現,故本案的處理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婚姻法規明確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億某接受葉某贈與的財產并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因此不屬于有償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該80萬元數額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葉某無權單獨處理,其無償贈與億某的行為損害了宋某的合法權益,有違公平原則。并且原告丈夫與情人的關系與我國提倡的社會主義道德是相違背的,違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葉某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宋某作為財產所有人和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億某全部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