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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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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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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離婚一年后起訴要求前夫提供經濟幫助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6 點擊數:9
離婚訴訟律師
(一)案例
在法院判決男女雙方離婚后,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男方履行自患病之日起至死亡為止的經濟幫助義務。近日,某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婚后夫妻扶養糾紛,原告的訴請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女)與被告(男)于2004年登記結婚,在原告生育子女后,開始出現精神不穩定到處亂跑的現象,2007年原告被帶到當地精神康復醫院治療,病歷記載:“患者能聽到不存在聲音在耳邊講話,有人想害她、殺她,緊張恐懼,夜不眠,衛生不料理,不正常飲食……”醫生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并予以用藥治療。2009年殘疾人聯合會確認原告為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貳級。
為結束這段不幸的婚姻關系,被告于2010年提起了離婚訴訟。因原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開庭并缺席審理,于2012年判決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系。2014年原告得知法院判決離婚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履行經濟幫助義務。被告辯稱,履行夫妻義務的前提是雙方系夫妻關系,2014年3月雙方已經離婚,原、被告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已經解除。根據法律規定,原告主張經濟幫助應在離婚時一并提出,現雙方已經離婚一年多,故原告無權再主張經濟幫助。綜上,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該義務實質上是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延續。原、被告于2014年經法院判決離婚時,原告未到庭,客觀上無法向被告主張經濟幫助,但并非意味著原告該項權利的喪失。原告仍有資格行使提出要求被告予以經濟幫助的權利。考慮被告主要靠在外打工維持生活,還尚有年幼的兒子需要撫養,經濟能力較為有限;同時法律明確規定離婚后的幫助以“適當”為限。法院最終作出了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經濟幫助款2.4萬元的判決。
(三)法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根據該條規定,主張經濟幫助的要件之一是:離婚時一方陷入生活困難。因此,“離婚時”是對一方陷入生活困難在時間上的限定,即只有在離婚時陷入生活困難才符合規定;并非主張權利時間上的限定,即并非被告辯稱原告只能在“離婚時”才能主張。
原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關鍵在于原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釋對“一方生活困難”作出了闡述,即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原、被告離婚時無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告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后又被確認為貳級精神殘疾,現仍未治愈,又無固定的收入來源,應屬于生活困難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幫助款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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